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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不夠頭期款?關於贈與、借貸的差異!

如果薪水沒有增加,房價卻不斷上漲,這個現象讓現代年輕人根本負擔不起買房地產。也讓大多數買房的年輕人是透過父母幫助,才有一個可以遮風避雨的地方。但是,在父母幫助孩子的過程,常常會遇到「借款」和「贈與」的問題。這個微妙的區別,如果不小心處理,可能會面臨到要支付贈與稅的狀況哦!

 

換句話說,贈與稅的免稅額限制是每個贈與人每年最多可以贈送的金額為244萬元。這意味著每位贈與人從每年的11日到1231日,無論贈與給多少人,只要他們的「累計」贈與金額總合不超過244萬元,就不需要支付贈與稅。另外,贈與並不只限於家庭成員,朋友間也可以進行贈與,且同樣符合這個免稅規定。

 

如果您身為父或母,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,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,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、置產,此時,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(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)。如果超過免稅額,必須繳納贈與稅(贈與稅率是依贈與淨額金額,依課稅級距課徵10%~20%的贈與稅)。

 

救斗!!買房的頭期款,244萬元哪夠?那我們寫借據可以嗎?

部分民眾以為公證借貸契約即能證明金錢給付目的,過去常有名為借貸、實為贈與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案件發生實際上國稅局查核「借貸、贈與」不是只看公證契約而已。

 

依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,究為贈與、借貸 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」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,簡單來說,國稅局的查核會從2大方向、5個原則查核:

 

一、二個方向

1.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的情況

.確認資金都是用在出資者本身的事務上。

.利息和收益是否確實返回給了出資者,或由出資者自己使用。

.流向人頭的資金回流情況。

.其他具體的證據

 

2. 借貸的情況

.借款人要能清楚解釋借款的原因和用途,而且這些解釋要被證實。

.借款人的職業和所得資料要足夠有能力還款。

.確保借款有合理的還款期限,或者在查核前已經部分還款,按時支付利息。

.其他具體的證據。

 

二、五個原則:金流、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定期還款、償還能力

◆要有借據;

◆要有約定利息計算方式;

◆要有約定還款計畫(例如:前3年前只付利息,第4年起本利攤還)

◆要有擔保品債權設定;

◆借款人要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,還款能力沒問題。

 

如果符合國稅局查核原則,那麼就不會面臨要繳交贈與稅的問題了。

但是切記,如果查核時發現有資金尚未轉回,就可能視為贈與,需要繳納贈與稅哦!如果確認是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,但涉及的金額很大且可能存在虛偽安排,那可能會有特別監管措施,一定要謹慎!

 

資料參考來源:

https://www.rootlaw.com.tw/LawArticle.aspx?LawID=A040070051036200-0010101

 

https://www.trust-notary.com.tw/page/news/show.aspx?num=1062&lang=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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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新建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