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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樓愈蓋愈高,純一般公寓或大樓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(30.25坪)以上者,11樓以上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,但有些人因天花板美觀之因素,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,買方可否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?

 

有些人因美觀之因素,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,造成不符消防相關法規。因自動撒水設備目的於發生火災時,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,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,而噴出水源,以利撲滅或­控制火勢。71年6月15日以後之房屋因截斷撒水頭或包覆於裝潢內,實屬消防安全已堪虞,所以房屋應屬缺乏通常之效用;而71年6月14日以前11樓以上之建築物,因法規較不嚴謹,可能建商完工時即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,惟不溯及既往,當時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亦未違反相關消防法規;惟倘當時建商完工時,已高於法律之規範而有自動撒水之設備

 

故若購買71年6月15日以後之房屋因截斷撒水頭或包覆於裝潢內,此亦恐屬缺乏通常之效用;賣方對買方亦恐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,買方應可對賣方請求減少價金。且為了安全考量,不宜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,以避免危害財產及生命安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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