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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房仲禮貌微笑)

張先生,如您對這間房子很有意思,是不是下個斡旋金和我們簽一份斡旋書,讓屋主知道您的意願?

(張先生眉頭一皺)

我不想先付任何費用,畢竟我們不熟,沒有信任基礎。
(房仲平舉雙手表現安撫動作)

我可以理解您的顧慮也有替代作法,這裡有份要約書,您不必先支付費用,請您參考看看。


簡述:登載購買房屋意願的文書,買方不需給付斡旋金。房仲人員可依此向賣方進行磋商,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,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且完成交易的義務。


內容:

一、優點:
1、購屋人得將要約書、不動產說明書及賣方之出售條款攜回審閱,為期至少三天。
2、買方於要約期間未經賣方同意出售前,有要約撤回權。
3、買方不需預先交付現金。

二、缺點:
1、無法確認購買人的誠意。
2、房屋賣方或仲介人員於要約成立後,無法即時取得定金。
3、買賣雙方如有一方違約,須仰賴訴訟才能得到救濟。

三、簽署要約書應注意事項:
當房仲人員完成傳達而且賣方同意賣出,原則上視同買賣契約生效,若買方反悔,賣方仍然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
補充說明:
要約書係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,記載願意承購不動產意思表示之書面要約,交由不動產經紀業,向賣方就標的物、總價款、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進行磋商。
與房仲簽定要約書並約定有承諾期限者,房仲若未在期限内確認約定承諾,則要約書約束力自動失效。

*以上文字內容與圖片皆轉載自賣厝阿明官網: https://54aming.com/articles/c529c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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