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0928004252.jpg

夫妻本如同林鳥相知、相惜、共相伴,但當佳偶變怨偶,不只夫妻關係一刀兩斷,最常讓雙方撕破臉的就是財產分配問題。安新建經表示,若未在婚前另行簽定婚前協議書,依民法第1005條,夫妻婚後之所得與財產應採納夫妻共有財產制,換言之,一但結束婚姻關係,財產分配就會以共有財產之餘額做平均分配。

而所謂的財產,理所當然包括價值金額最龐大的不動產;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表示,之前就有接過相關案例的法務諮商:「丈夫與妻子結婚時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,在婚後共同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,離婚前夕妻子心想既然該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,所以不想分配予丈夫,遂趕緊出售該屋且順利簽約完畢;丈夫發現後馬上在房子過戶前申請假扣押,訴請離婚時依民法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』以此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」

所以妻子最終未能依買賣契約約定之時間,將售出的房子過戶登記並點交給買方,沒想到妻子本想獨佔房子之價款,不但未能如意,反而因違約而須支付違約金給買方,實在得不償失。

#安新建經官網 https://www.anshinescrow.com/

#安新建經臉書:  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anshinescrow/?ref=bookmarks

arrow
arrow

    安新建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