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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預售屋可能會遲交,該怎麼自救?》

美美在今年看上一間正在蓋的預售屋,

聽建商說年底就能準時交屋了,

美美覺得時間上符合自己的規劃就簽約了。

美美抱著期待的心情等待交屋的那一天,

三不五時就拿著合約翻翻看看,

沒想到無意中發現契約中的

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」

這項規定下面寫著若因天災地變、政府法令、

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,

賣方可延長原先約定的完工時間。

美美看完後很擔心要是年底交屋時,

發生了上述所描述的事項,

那她原先的規劃就會被打亂,

這時候她應該要怎麼樣維謢自己的權益呢?

想知道消費者可以透過哪些管道爭取賠償嗎?

快繼續往下滑看解答

 

「無法交屋」一般來說有三個情況:

1、無法開工

2、沒取得使用執照

3、取得執照後,建商沒通知交屋,以下就三種情況解說。


1、建商「無法開工」或「取得使用執照」

根據政府頒佈的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(以下簡稱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)的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賣方若在合約期限內沒有取得「使用執照」或「開工」的話,就需支付「已繳房地價款」的萬分之五,當作延期的賠償,延期幾天就支付幾天的賠償金。

若延期滿三個月,賣方仍無法「開工」或取得「使用執照」的話,就視同賣方違約,這時候買方就可以要求賣方進行「違約賠償」。

依照《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買家可要求退回全部款項、延遲利息,以及可要求房屋總價15%的賠償金,但若15%的賠償金已超過繳給建商的價款,那就以已繳價款為上限來賠償。

2、取得執照後,建商沒通知交屋

依照《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》第十五條,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,應通知買房進行交屋,若逾期六個月未通知買方,建商就需支付「已繳房地價款」的萬分之五當作延期賠償。

若是確定違約一樣可以用《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要求賠償。

最後小提醒,買方不必擔心合約內沒有記載以上條款,就拿不到賠償,因為依照《消保法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,就算未記載在定型化契約裡,業主仍應遵照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履行契約。

或者業主在定型化契約裡設定了違反《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》的條款,也屬無效之條款。

買方若碰上建商延遲交屋的情形,一定要先「寄出存證信函」(郵局買)留下證據自保後,若覺得自己無法與建商溝通,也可以找地方消保官請求協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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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新建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