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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嘉最近又想再購入一間房子出租,他看中了一間中古屋,屋主出價也很有誠意,在屋主鼓吹以及氣氛使然之下,阿嘉當天便決定與屋主簽約完畢,並先付了簽約金。

沒想到屋主在三天後卻告訴他,因為家人不同意他賣房,所以要花點時間說服他們同意,大概要再二個月才能交屋。

阿嘉認為屋主違約沒有遵守約定好的交屋日,因此想要爭取損失補償,但沒想到屋主居然告訴阿嘉自己有所謂的「合約審閱期」權利,自己在審閱期間內對於合約有問題是可以主張解約的!

上述案例最終到底是阿嘉還是屋主的主張合理呢?

詳細解答:

房屋買賣契約中凡簽約完畢的當下即等同審閱合同已完成,故並不存在所謂的「審閱期」,簡單的說就是在簽約前一定要再三確認所有的主約副約所有的條款,一但簽約完畢後,就要白紙黑字照著合約走,若有任何反悔即視同違約。

因此在上述案例中,阿嘉與屋主在合約簽立當下,就表示買賣契約成立,屋主若沒按照合約精神在約定的時間交屋,此行為已屬於延遲交屋違反合約,阿嘉即可依買賣契約關於違約遲延之規定主張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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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新建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