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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提高購屋貸款成數,有民眾會想將買賣合約總價提高,能借貸到的金額增加,就能拿來補足自備款的部分,這方式需買賣雙方一起配合擬造假合約;即構成「詐貸」條件。

一般民眾在購買不動產時總會希望銀行貸款成數能越高越好,但銀行估價往往較為保守,此時自備款不足的情況下就會希望能提高貸款來因應,不肖份子就會將腦筋動到合約書的成交總價上。

常見的手法是買方與賣方講好另簽一份不實合約送銀行評估貸款,但不管是以假合約送銀行評估,或是協助再簽一份不實成交價的合約,均已構成詐欺、偽造文書的共犯;按刑法第210條偽造、變造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及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安新建經法務主任莊哲彥表示:「縱使非蓄意,而僅是出於善意想幫忙買方貸到較高之成數,但一起偽造文書是既定事實,亦可能成為調查之共犯對象,此類案件被判罪科刑之數量不少,千萬別以身試法,要自我保護,以免因此遭受處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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